龙口市致低速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公开信

编辑:admin 日期:2023-04-07 11:27:21 / 人气:

全市低速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杜绝因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对全市低速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低速电动车经营者
为维护低速电动车市场合法经营秩序,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动车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承诺如下: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严把商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退市制度等,验明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合格证明、标签警示标识、厂家厂名厂址、中文说明、CCC 认证标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保证商品质量,不销售不合格商品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
3、不擅自非法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不利用“解码器”等手段违法提高最高车速。
4、要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的属性、使用范围,并签订承诺书,建立低速电动车“一车一档”档案管理,详细登记消费者个人信息、车辆用途等。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低速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
5、承诺履行告知消费者“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未悬挂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的义务。
6、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监督,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取信于消费者,确保消费安全。
二、消费者
1、明确个人购买低速电动车辆的属性(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严禁无证驾驶无牌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低速电动车有电驱动装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其属于机动车范畴,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持有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
3、不得驾驶非标准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非标准低速电动车,即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挂牌业务,不得上道路行驶。
4、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具备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上牌条件的低速电动机动车,挂牌应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国家工信部批准生产机动车的企业出具的正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相关证明、凭证,到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查验服务站(黄县大道张郑路口西300米路北,电话:8771178)办理,并现场交验机动车。

现在致电 0770-7667777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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