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一男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认定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admin 日期:2019-08-08 17:05:41 / 人气: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申诉复查案件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申诉人钟某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7月20日晚,钟某在与亲朋聚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撞到了路人汪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案涉车辆和钟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经鉴定,钟某案发时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55.25 mg/100ml,系醉酒驾驶。钟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钟某自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知道醉驾电动车也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事影响其工作,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并非个例,这次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中包含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现在致电 0770-7667777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