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追尾汽车,看交警怎么判……
编辑:admin 日期:2019-10-05 20:52:40 / 人气:
事发日13时,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漷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益康大道与漷河路路口处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D7Z***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任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停交通标志停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高某某的过错行为对造成此事故所起的作用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对道路具体情况观察不够、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任某某的过错行为对造成此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内容搜索 Related Stories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凌晨小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 致女骑手当场身亡10-14
- 塌陷井箅“坑”路人 电动车报废 后座妻子骨折住院10-10
- 电动车限行前夕售卖价格便宜 市民持观望态度09-15
- 南宁警方全面清查电动车盗窃销赃09-08
- 浙江交警在违停电动车上拴“警示气球”,实施一周违停量锐减09-04
- 湖南星概念电动车,创业加盟好选择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