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骑手屏山大道遭遇“开门杀”,84天后离世!案件一审宣判

编辑:admin 日期:2020-11-28 14:44:24 / 人气:

今年4月7日中午,一辆出租车在鱼峰区屏山大道某路段等红绿灯时,车上75岁的乘客李女士未听从司机阿强劝阻,擅自打开车门下车,不料车门与一辆经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女骑手阿如(殁年63岁)倒地受伤,经送医救治84天后不幸去世。事后,阿如的家属将李女士、阿强、阿强所在的某出租车公司以及出租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事故现场
11月27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出租车“开门杀”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涉事出租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3.2万余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
阿如的死亡系因上述交通事故所致。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李女士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死者阿如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阿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未能有效制止乘客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
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李女士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死者阿如承担事故20%的责任,阿强承担事故10%的责任。针对阿强辩称其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违规操作、已经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了阻止,尽到劝阻和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乘客李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亦为事故的主要原因,但阿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门具有锁控义务,对同乘人员应在不违反交通法规的区域下车的时机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力,故阿强确系存在未能有效制止乘客的违法行为的过错,但较之乘客李女士,其过错程度较轻微。
对于被告出租车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某出租车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亦未能证明该出租车存在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张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该案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被告某保险公司系涉事出租车的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的保险人,事故发生时均尚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向阿如赔偿医疗费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死亡赔偿金7万元,合计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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